
9月17日,徐某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在玉山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顾志波担任主持人,玉山县政协委员、玉山县司法局公职律师封延森,玉山县人民监督员、玉山县人民医院院长严建平,玉山县人民监督员、玉山县旅发委办公室主任吴丽娟应邀担任听证员。玉山县下镇派出所所长俞慧华,申诉人徐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参加听证。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原案被害人徐某某不服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经审查,本案证据大多为言词证据,且关键证人证言系案发近一年后提取,申诉人(原案被害人)徐某某陈述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大相径庭,为消弭当事人对司法办案疑虑,促进化解矛盾、息诉罢访,第一检察部决定启动检察公开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听证会现场
听证会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和侦查经过。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申诉人徐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了有关案件事实和意见。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审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重点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了全面阐述和回应。
在听证员提问环节,听证员封延森、严建平、吴丽娟就案件细节问题向申诉人徐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发问。经闭门评议,听证员代表封延森宣布了评议结果,一致认为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于法有据、客观公正。封延森听证员对案发后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和解表示遗憾,对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回应人民诉求表示肯定。
本次听证会深刻把握听证制度的价值追求,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情况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让申诉人想说的话、想表达的意见“说在前面”、“说得尽兴”,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充分发挥听证员释法说理的独特作用,推动化解矛盾、息诉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