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申诉人李建勇走进了山东省阳信县检察院。“我想告法院错误执行了我的财产……”,在该院民行科,李建勇将申诉事项告诉了检察官。
原来,从事家具销售生意的李建勇与劳树梅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夫妻俩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劳树梅以做生意缺少本钱为由向其朋友于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劳树梅却以生意亏本为由拒不偿还10万元借款。无奈之下,于某持借条将劳树梅告到了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劳树梅偿还于某10万元借款,并查封了劳树梅的一处房产。
对房产被查封,劳树梅与李建勇同时向法院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夫妻俩离婚时已将该处房产已划归李建勇所有,且劳树梅借款发生于离婚之后,应属她的个人债务,与李建勇无关,所以法院不应查封该处房产。
细致审查:离婚协议违背常理
围绕李建勇的申诉,检察官展开了调查。在审查李建勇与劳树梅的离婚协议时,检察官发现:协议中,夫妻的全部共同财产均归李建勇一人所有,而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却归“净身出户”的劳树梅。这一违背社会常理的离婚协议引起了检察官的怀疑。在进一步的调查中,检察官发现,李建勇与劳树梅仍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房产、汽车等财产仍然为两人共用。
“我与李建勇夫妻二人都是朋友,但却不知道俩人已离婚的情况……”在对债权人于某的调查中,于某对李建勇夫妻的离婚情况颇为讶疑。于某同时向检察官透露,李建勇的生意早已出现亏本,碍于朋友情面才借钱给他应急。
“离婚协议违背常理、离婚情况对外保密,执行异议口径一致”,系列反常情况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警觉:李建勇夫妇的离婚行为有可能是以离婚的形式来逃避夫妻两人应共同承担的偿债义务。
为查明真相,检察官再次让李建勇来到办公室。
“李建勇,最近的生意怎么样?”检察官与李建勇拉起了家常。“生意难做,现在连进货的钱都没有了……”李建勇倒开了苦水。
“劳树梅借的10万元钱不是采购了一批家具了吗?”谈话中,检察官不动声色地将话题转到了劳树梅借钱一事上。“10万块钱哪够啊?厄,不,哪有10万块钱啊?……”自知说漏嘴的李建勇赶紧否认。
李建勇慌乱的表情让检察官确信:李建勇夫妇离婚一事确有蹊跷。在对其离婚事实违背常例的情况进行剖析并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后,李建勇最终承认了自己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情况。
真相:原来是夫妻间演的“双簧”
原来,生意陷入困顿的李建勇急需资金周转,但又怕借钱后还不上被法院执行走辛苦赚来的家产。盘算后,“精明”的李建勇夫妇便想到了借“离婚”转移财产后再借钱的招数。
“因为离婚后,一方所借债务即是个人债务,不用已离婚的另一方偿还”,李建勇为此还专门咨询了律师。
得到律师答复后,李建勇即拟定了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的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与劳树梅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不久,劳树梅即向朋友于某借款10万元交给李建勇用于进货之需。但借款到期后,李建勇却仍然无钱偿还。
讨债无果后,2015年7月,于某将劳树梅告到了法庭。出乎李建勇预料的是,法院竟然将已转移到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自以为懂法的李建勇遂以“执行错误”为由到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也正因如此,李建勇才想起到检察院申诉。
事情缘由被解开后,检察官向李建勇指出,其提出的诉讼性质是虚假诉讼,并以因参与虚假诉讼而被法院判处刑罚的案例向其讲述了参与虚假诉讼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原以为我的起诉行为不过是民事纠纷,真没想到这种情况还可能被判刑。”李建勇听完检察官的讲解后显出了后怕的神情,并表示不再为此事起诉。
[代表点评]
刘凤,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滨州市政协副主席。
“2014年以来,我院共监督办理虚假诉讼案件5件,其中3件经法院再审后改判,2件正处于再审程序中……”这是我在阳信县检察院召开的人大代表座谈会上听到的该院破解虚假诉讼监督难的情况介绍。
虚假诉讼往往会披着合法的外衣来逃避自身应负的责任,最典型的就是借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此类诉讼,如果任其泛滥,则必然会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所以我对检察机关着力强化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是非常赞赏的。
据我所知,为破解虚假诉讼监督难题,阳信县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监督民事虚假诉讼的暂行办法》《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等多项制度,加强对监督流程、办案纪律等方面的规范。此外,该院还主动牵头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共同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协作机制的若干规定》,从防范、查处等环节构建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使该院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更加有力。
我还了解到,阳信县检察院还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促使法院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单独设置了诉讼后果告知程序,将参与虚假诉讼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诉讼参与人,从而对诉讼参与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效果。这种创新做法也是非常难能可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