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关键词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刑事申诉管辖须知
时间:2018-07-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六)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七)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四、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六、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本院简介
代表委员联络
检务公开
青少年维权
检察长信箱
在线咨询
专题专栏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余干县长安西路26号  邮编:335100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