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
(六)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八)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
(九)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
(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领取农村特困户救济的;
(三)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四)在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救助福利中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特殊教育机构等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和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
(六)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援助形式?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已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进行的公证、司法鉴定;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