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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检察专项报告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我院三年来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14年11月,国家批复我省全境列入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以来,我院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生态立县、绿色崛起”的决策部署,将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打击、预防、修复、治理”相结合,不断强化生态环境法律监督,努力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余干保驾护航。

一、 周密部署推动生态检察工作

统一认识,谋划生态环境保护举措。及时出台《关于开展“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生态检察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向县委汇报专项监督工作情况及贯彻落实举措,得到县委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召开全院专项监督活动动员大会,明确工作内容,落实相关责任,使干警在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健全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注重内部信息共享,整合诉讼监督资源,建立侦监、公诉、反贪、反渎、预防、民行等内设部门在办理保护生态环境案件中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的联动配合,合力发现案件线索。强化“两法衔接”机制。2016年9月,我院牵头召开了由公安、国土、林业、渔政、水利、砂管、环保等单位领导参加的专项监督工作联席会,会签了《余干县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深化生态检察工作联席协调机制》,明确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及重大案件协调制度,共同营造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护余干青山绿水的良好氛围。一年来,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4件4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人。

二、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

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坚决依法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多发性刑事犯罪。严格把握好证据审查关、事实认定关、法律适用关,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保持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三年来,共批准逮捕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4件4人,起诉14件19人,纠正漏诉1件1人,均做有罪判决。2016年2月,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吴某辉在三塘乡非法取土烧窑,致使12余亩林地被严重破坏,经我院批捕起诉,该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严肃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背后的职务犯罪。不断加大生态补偿金、公益林补助资金等生态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职务犯罪打击力度,深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等的渎职犯罪。2015年立案查处了枫港乡西坪村委会原书记程某侵吞截取公益林补助款72036.05元案件。2016年依法查处李梅林场原分管林业领导卢某不认真履行森林保护职责,对滥伐林木的行为监管不力,造成李梅林场黄家山林木被滥伐229.47立方米案件。

三、努力探索生态修复补偿机制

在依法追究破坏生态环境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我们积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推进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2016年2月,被告人施胜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承包的九龙镇民安村水田挖掉耕作层,进行鳝鱼养殖,造成15亩耕地被重度破坏,我院现已将该案起诉至县法院,并向县法院提出对被告人作出生态修复判决的建议。2016年12月,犯罪嫌疑人徐某在县冕山公园施工过程中,砍伐了8棵樟树,我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督促徐某对破坏的植被进行修复,并会同县建设局指定徐某在公园内翻倍复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7年2月,古埠镇西培山发生一起火灾,造成山上油茶、马尾松被烧,村民收入减少,当地群众多次上访、闹访。我院提前介入侦查,与森林公安一道实地勘查西培山的地貌,召集古埠镇、森林公安负责人以及案件双方当事人座谈,提出了补植复绿的建议:由行为人在西培山上植树,县林业局提供技术指导,所得收益归案件被害方古埠镇上湾村村民所有。该建议得到了案件双方和当地政府的认同,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走出了一条生态修复与精准扶贫相得益彰的新路子。

四、深入开展生态保护宣传预防

围绕全县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紧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程招投标、资金使用、质量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同步预防,跟踪监督,确保生态环保工程优质廉洁。加强生态保护法制宣传,深入林业局、砂管局、国土局等部门为150余名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增强其依法、规范、廉洁履职的理念,筑牢思想和行为防线。三年来,综合运用预防调查、案例分析,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4份。利用《法制余干》电视专栏,制作保护生态环境专题节目,加大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公益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每年鄱阳湖禁渔期、候鸟越冬期,选派干警联合渔政等部门深入湖区散发宣传单和宣传册,宣讲保护鱼类资源,禁捕野生珍稀鸟类法律知识,此举被《检察日报》、新华网等中央媒体广泛报道。

五、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我县地处鄱阳湖生态经济核心区,拥有鄱阳湖五分之一的水面。为保护好这一湖清水和丰富的生态资源,我院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法履职,确实保护好湖区生态环境。2016年3月,我们结合湖面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对鄱阳湖水域进行专项调查,发现河道非法采砂、超范围采砂行为猖獗,及时督促砂管局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查处非法采砂案件10件,依法取缔70个砂场,切割采砂船41艘,发放补偿资金近3000万元,消除了防洪和航运安全隐患,改善了河床生态,实现了鄱阳湖“水清、河畅、岸稳”的目标。此外,联合县公安局、渔政局、森林公安局严厉打击破坏鄱阳湖渔业资源、危害候鸟等违法行为。对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龙虾、螺丝等水产品的13名行为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收缴电网、定置网2付,拆卸吊杆式捕捞设备2座,对2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告人提起公诉,放生非法捕捞鱼类、龙虾、螺丝1.2万余斤。

策应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投身对粘土砖瓦窑厂、康山非法围堰以及大明湖万亩花海旅游景区的综合治理。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三个工作组,各由一名副检察长任组长,全力以赴支持、配合我县重点工作。我们对辖区内111座粘土砖瓦窑非法取土问题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将法律监督关口前移,对造成土地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行为,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加大监管力度。积极配合县国土、林业、环保、规划、安监等部门对砖瓦窑的整治工作,确保了55座砖瓦窑在2017年4月中旬全部拆除到位,恢复了被破坏耕地、林地的地貌。在对康山非法围堰和大明湖万亩花海旅游景区整治过程中,我院干警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使群众明事理、通法理,跳出了利己思维,确保了康山内湖被顺利发包,万亩花海旅游景区创建进程得以加速。

三年来,我院在开展生态检察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一是办案领域涉及面不广,有影响、有震动的典型案件不多;二是履行职能的方式比较单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没有启动;三是两法衔接不够畅通,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案件信息不能及时共享;四是结合本县特点,有针对性开展各类“小专项”监督行动还不够;五是宣传力度不够大,形式和内容不够丰富,生态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有待提高。

针对上述不足,我院决心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保持一定的办案规模和声势,形成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震慑;二是着力探索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生态案件诉讼监督格局,综合运用民事行政抗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进一步拓宽监督的广度;三是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完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四是积极开展“保护鄱阳湖生态渔业资源”、“五清五创”等小专项行动,积极打造自身监督活动的特色和亮点;五是充分利用“举报宣传周”和“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及时呈现我院生态检察工作的新情况、新进展,提升社会公众的认知度。

各位委员,我们将坚持把生态检察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推动生态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为打造大美上饶的“余干样板”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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