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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来民事检察工作情况汇报
时间:2021-12-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来民事检察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是继2007年民事诉讼法部分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完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开展民事检察工作、构建多元化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为此,我院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贯彻,针对修改后民事检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转变工作观念,跳出“监督=抗诉”的思想局限,积极调整工作重心和工作格局,改进工作办法、充实办案力量,积极开展民事检察工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作出了一定的努力。 

一、2016年以来我院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6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民事监督案件线索20件,其中,对生效裁判案件4件,审判程序违法案件6件,执行监督案件10件。经审查,向市院提出抗诉案件2件,其中抗诉成功1件,审判程序违法发出检察建议6件,执行监督发出检察建议5件,不支持监督案件2件,目前正在办理的不服生效裁定案件2件,执行监督案件3件。 

二、2016年以来我院民事检察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积极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全面履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扩大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监督内容,但对生效裁判的监督规定了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均不予受理:1、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3、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5、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6、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7、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不能说明未提出上诉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8、对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这样经过二审的案子本不属于我们管辖,一审生效未上诉的案件,也基本上都不属于我们基层院管辖了,再加上向检察院申诉必须向法院先行申请再审的前置程序,对基层院来说,对生效裁判的监督是极大缩减了受案范围,使得我们基本上无案可办,直到今年四月份市院召开民行工作会,传达上级院的精神,说今后对一审生效未上诉的裁判案件也可以承办后,才稍微放宽了一点受案条件,但这一规定须等正式的规定下达后才能实施。 

为此,我们只能积极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结合监督范围、监督职能的变化开辟案源渠道,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从传统的民事诉讼结果监督逐步扩大形成诉讼结果监督、诉讼过程监督和执行监督各项推进的新格局。 

(二)诉讼结果监督案件办案规模小,监督效果取得一定成效 

     受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再审前置程序”的影响,及受案范围的缩小,对民事申诉生效裁判申诉案件受案数量不可避免大幅减少,为此我们及时纠正“等案上门”的思想,研究解决对策,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律师及县保险公司的沟通,扩大工作影响,拓宽案源渠道,2016年以来共办理了4件生效裁判案件,其中我们提请抗诉成功的占省西诉方助愉、中国财保余干支公司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就是我们在与县财保公司沟通过程中发出的案件,该案被告方助愉驾车撞伤占省西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方助愉为获取县保险公司的赔偿,就通过县交警大队的法医委托了信州区的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一份程序不合法的法医鉴定结论书,然后从占省西那借了身份证过来,再自己委托一名律师代占省西对自己和县财保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4.2万元的赔偿。我院在调查核实后,确认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件,并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予以支持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县法院为此特规定其案件管理部门在受案时必须要原告本人到场才能立案,一定程度上减小了被告代原告起诉自己的情况发生。 

(三)、深入开展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履行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新民诉法修改后,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违法行为开展监督。2016年以来,我院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违法送达、超期审理、审判程序错误等审判违法行为开展监督,通过运用民行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认真履行检察机关法定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年来我们共办理审判违法案件共6件,经查实后向法院发出了6份纠正违法的建议,并均得到法院的回复。但目前我们办理的该类案件基本上都是程序上的一些违法,对深层次违法问题监督不够,现在根据省院的要求,我们开始把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结合起来,坚持审判违法监督案件每案必评,分析是否有审判人员违法犯罪情形,对于具有明显、严重违法程序情形的案件将延伸到对人的监督。 

   (四)加强宣传,积极打造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执行监督工作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进一步明确系检察机关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在以往的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与法院常存在检察机关是否有监督执行工作的权限之争,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特增加第235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016年以来我们共受理10件执行监督案件,经审查,其中5件向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2件经沟通得到了解决未发检察建议,还有3件正在办理中。总的来说,此类案件线索不多,但经过我们的宣传与工作,目前在律师界与群众中,我们的执行工作获得了一定的认可,也逐步有群众来我院申请对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今年来,我们控申部门就接到群众的执行监督申请2起。 

   三、目前我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一)案件线索少,获取渠道不广目前群众到我院对民事生效裁判及审判违法、执行违法的申诉的总量仍然是非常少,我们干警与主动发现线索、挖掘线索的意识和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必须与律师、司法所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络,同时加强宣传力度,以扩大在老百姓中的知名度。 

   (二)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工和执行监督工作还存在案件类型窄、监督力度不大、监督效果有限的问题,还停留在对浅表性的问题、程序性瑕疵或工作漏洞的监督上,真正高质量、有分量的案件不多,能够强化监督权威、取得监督实效的案件更少,今后须逐步加强。 

(三)民行检察工作检务保障力度还不够。随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侦查权转隶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任务更加繁重,目前在民行部门只配备了3名干警和1名聘用书记员,与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但我院的政法编只有47个,能放在民行岗位上的人员实在有限。 

  

  

  

0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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