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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干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工作报告
时间:2023-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32 日在余干县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姚弋敏

(审议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同志提出意见。

2022年工作回顾

一年来,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依法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深入推进法治余干建设。

一、突出思想引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检察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县委、县政法委汇报重大事项等23次,对标对表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指示要求,结合检察实际深化落实,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坚持推进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牢记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把政治要求贯穿到检察履职各方面全过程,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做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履行检察工作的政治责任,以能动履职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持续做好“四大检察”“十大业务”。

二、围绕县委部署,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全力投入检察战“疫”。严格贯彻落实县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坚持疫情就是命令,组织全院干警深入结对社区,参与社区疫情防控等工作600余人次;与干越社区开展“结对共建”活动,拨付资金2万余元,弥补社区工作经费不足,为夺取疫情防控斗争胜利展示检察风采

竭力服务乡村振兴。派出4名干警担任枫港乡大屋村、号咀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安排39名干警结对帮扶132户脱贫户,先后向两挂点村拨付资金20余万元,改善村部工作环境,努力做好服务乡村振兴保障工作。

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派驻干警一对一挂点服务余干县生态食品产业园区30家企业,认真为企业解决诉求10件,助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联合县有关单位制定《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与余干县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机制,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在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合规守法经营,办理企业合规案件1件。

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163人,提起公诉425人,适用缓刑仅 7人,缓刑适用率1.65%。县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了《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报告》并获吴军攀主任肯定。通过向县教体局制发检察建议、开展“反诈进校园”等活动,做好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预防工作。

三、聚焦四大检察,助推余干健康发展

做优刑事检察2022年,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276件394人,提起公诉657件937人。严格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捕175件230人,不诉222件364人。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1084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适用率达89.37%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批准逮捕并认定涉黑案件219人。全面落实“案-件”比办案质效评价机制,刑事案件比降至1:1.07。与县公安局联合揭牌成立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制订了《检警联席会议制度》,提前介入各类刑事案件100余件,促进侦查办案质量提升。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监督立案2件,监督撤案1件,追捕2人,追诉37人。加强审判监督,提出抗诉3件,以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2件,均得到市检察院支持。依法对县看守所、司法局开展常规化检察,发出各类纠正违法通知书37份,均被采纳。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18件18人。

做强民事检察办理民事监督案件42件。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落实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监督纠正“假官司”5件,得到法院的采纳和支持。开展农民工讨薪、赡养老人等弱势群体支持起诉工作,维护了32名农民工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依法不支持当事人诉求的案件同步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在办理李某某民事申诉案时,上门到村委会公开听证,为53名职工追回拖欠6年的工资,该案被正义网等媒体宣传报道,并入选省检察院民事申诉典型案例

做实行政检察办理行政监督案件10件,发挥检察机关在监督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权益中的职能作用,与县司法局组成行政执法联合监督检查组,分别到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等单位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监督活动,针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存在问题的,发出检察建议3份督促其整改落实,行政机关均整改到位。持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化解案件2件。如余干县某食品公司对余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不服,我院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对该行政争议予以化解。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6件,经审查开展行政磋商办结15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审结9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县城14家液化气站、20个乡、镇50余家加油站进行实地走访检查,促进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与县河长办会签了《关于落实“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与县林长办会签了《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服务森林资源管理保护的工作机制》,“三长+检察长”协同发力守护一湖清水,该项做法先后4次被人民网等媒体宣传报道,提升了办案效果,扩大了生态文明理念的影响力、传播力。

四、牢记司法为民,做好民生检察工作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组织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干警围绕电信诈骗、校园欺凌、未成年人常见犯罪等热点问题,深入全县各城乡中小学进行法治宣讲57次,受众学生1万余名,发放防性侵、“断卡”等宣传资料4000余份。与县公安局联合签发《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建立罪错未成人临界预防档案,单独或联合开展分级干预和有针对性的帮教工作,扎实做好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2021年度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工作报告》得到县委胡斌书记的批示肯定。

用心用情传递检察温情减少社会对立面,更好化解社会矛盾,让司法更有温度,我院在全市率先与县司法局会签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落到实处,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13件,将案访比降至0.12%。坚持人民至上的司法理念,优化救助方式和救助机制,106个受害家庭发放救助资金53.99万元。办理的江某根国家司法救助案入选省检察院典型案例。

立足办案参与社会治理2022年,我院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60份、撰写调研报告3份,“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的方式,促进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共同推动相关问题的圆满解决,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如在办理两起职务犯罪案件中,针对县粮油购销总公司在安全风险防范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漏洞,提出了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检察建议,督促县粮油购销总公司依法履职,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撰写的《关于在宾馆、旅店发生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调研报告》得到县政府高度重视,叶文华县长批示并转发职能部门,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和管理,形成一体化保护未成年人的大格局。

五、主动接受监督,提升队伍建设成效

接受各界监督促规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2次,认真落实各项审议决议和代表们的审议意见。邀请人大代表123人次参加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在政协民主监督下改进工作,邀请政协委员107人次参与公开听证等活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持续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753条、重要案件信息2件。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79人次,监督意见得到充分尊重和采纳。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意见,保障司法办案公平公正。加强检媒互动,召开新闻发布会2场次。依法依纪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全力支持配合监督执纪问责,与驻院纪检监察组定期会商,强化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监督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向发力,共同推进规范廉洁司法。

牢记自我监督促廉洁。发出各类流程监控13份,促进司法办案质量持续提升。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运用,对评出的11件不合格案件,2件瑕疵案件,逐案追责问责。常态化开展检务督察12次,确保干警“零违纪”、“零事故”。主动记录报告“三个规定”有关事项41件,筑牢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堤坝。

夯实队伍结构促发展。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对表现突出的年轻干警,加大培养选拔力度,在县委及上级检察机关的关心和支持下,先后选拔任用副检察长2人,班子成员1人,内设机构负责人1人,通过“归雁计划”选调了5名业务骨干来院工作,配齐配强了领导班子队伍,完善了干部队伍结构。

一年来,我院被评为“市文明单位”;2个团体获市级荣誉称号先后有5名干警在上级检察机关举办的各项比赛中获奖;2名干警被上级检察机关通报表扬;2名干警获县级荣誉。各位代表,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的结果,是县政府、县政协、监委、法院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各位代表充分信任、积极支持、积极监督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我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还需走深走实,检察理念还需持续更新;二是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动性有待提高;三是法律监督能力、监督质效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差距;四是数字检察等检察信息化工作有待加强。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尽力解决。

2023年工作安排

2023年,我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贯彻中央、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提供更加有力、更富成效的法治保障。

一是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进一步强化创新理论武装,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检察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完善工作思路,优化创新举措,切实把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二是以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找准履行检察职能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助力乡村振兴,护航绿色发展和污染防治。落实省委“一号改革工程”要求,进一步加大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以努力践行司法为民为宗旨把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司法需求作为检察工作最高价值追求。高度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依法严惩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严格公正司法,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加关注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司法保护。深化落实“案-访比”质效管理机制,持续推进诉源治理、访源治理,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余干建设。

四是以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为根本。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深入落实民法典,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全面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公正审判、依法行政。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全面落实“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

五是以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为保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一体提升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压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政治责任,持续整治“四风”和司法作风突出问题,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深度融入各项检察工作中,不断提升全面从严治检水平。加强检察基础建设,加快推进数字检察、科技赋能。

各位代表,奋斗创造未来,在新的一年,我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县委部署,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坚决贯彻好本次大会决议,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高质量建设开明开放、美丽幸福现代化余干贡献检察力量!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十大业务”即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与司法渎职侵权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2.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指检察院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犯罪的案件结合企业涉嫌的具体犯罪等情况,督促涉案企业做出合规承诺、积极整改落实,并设立一定的考察期限和考察条件。对整改后达到合规要求的,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量刑建议,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2022年4月2日最高检会同全国商联专门召开会议,部署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3.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是对新形势下犯罪结构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微刑事案件占比上升)的及时回应要求在严惩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严重犯罪的同时对绝大多数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依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有效促进社会治理减少社会对立面。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对于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等具有重要意义。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1月,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指挥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21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为期三年的黑除专项斗争圆满收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6.刑事检察“案-件比”:当事人一案,经过办案机关若干程序环节(比如,退回补充侦查),被统计为若干“案件”,“案子”经历司法程序越多、统计的“案件”越多司法资源耗费越多当事人诉累也越重。最佳“案-件比”是1:1当事人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优质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创立这一评价标准旨在督导检察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把工作做到极致,避免程序空转。

7.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设立办公室,积极开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相关工作,对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意见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落实,协调联合督办案件的信息通报、督促办理跟踪监督意见和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对公安机关要求说明理由、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跟踪反馈并积极推进办案数据信息共享。

8.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9.虚假诉讼: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等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0.支持起诉: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检察院可以依法支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11.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指检察院通过履行对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引导和解、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解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12.“河(湖)长+检家长指检察机关与河(湖、林)长办及(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发挥河(湖)长、检察各自职能优势,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办案联动等工作机制防范打击、整治侵占河湖资源、污水直排、非法采砂、损害河湖生态、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13.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对于在刑事案件中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赔偿意愿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尚有差距,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暂时未达成和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缴纳赔偿保证金,并申请由公证机构依法提存,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检察机关据此可以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14.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罪错未成年人一般涵盖三类人群,一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却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三是有严重不良行为可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是指通过训诫教育、亲职教育等多种方式,对上述具有较高犯罪危险性的未成年人,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和帮教监督,以减少未成年人涉罪风险。

15.“案-访比”管理机制:指2022年省检察院推行的一项改革创新举指,将矛盾纠纷化解纳入司法办案评价体系组织对每个检察院和每名检察官对产生的信访与受理的案件之间的比值进行研判围绕是否依法依程序办案是否落实法律监督责任是否开展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司法救助等八个方面,逐案分析办案产生信访的根源症结,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

16.司法救助:指国家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解决生活急迫困难而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9.“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指省检察院探索推广的办案新模式,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具体问题靶向施治的同时,针对办案中反映出的普遍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调研,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呈送专项调研报告,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参谋,服务当地人大监督,助推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最高检对该办案模式予以充分肯定,省人大常委会在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予以明确。

16.检察听证: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存在较大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是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提高检察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探索开展简易听证、上门听证,简化公开听证程序,将听证会搬到年老体弱、居住偏远的案件当事人“家门口”。

17.防止预司法“三个规定”: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简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8.《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28号,以下简称《意见》。党中央专门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印发《意见》,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意见》共19条“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等五个方面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12 月,省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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