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 2024年2月29日在余干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姚弋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 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3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年来,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主题教育,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依法能动履职,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46项业务指标得分全市排名第二,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1件、省检察院典型案例6件,5名干警获省级荣誉,3名干警获市级荣誉5名干警获县级荣誉。
一、坚定不移提供司法保障,服务大局成效更显
一是秉持宽严相济守护安全稳定。筑牢安全稳定底线,维护国家政治、政权安全,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 3031 件(其中刑事 案件1406件),批准逮捕495人、提起公诉845人。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4人。坚持该严则严,起诉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31人。批准逮捕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244人,起诉280人。依法当宽则宽,适用认罪认899人,适用率为86.64%,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9.57%。探索构建轻罪案件办理机制,出台《盗窃案件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规范盗窃案件办理标准;联合司法局等单位出台《不起诉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工作指引(试行)》《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考察工作实施意见》,决定相对不起诉175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1案例入选全省禁毒检察工作典型案例。
二是依法能动履职促进社会治理。聚焦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 治理,与市检察院创新研发“反洗钱”+“断卡”类案监督模型,通过该模型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分析及趋势性预判,发现社会治理问题,向相关单位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7件。针对 办案中发现的行业治理漏洞、短板,积极推行“检察建议+调研 报告”工作模式,主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治理,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1件,形成调研报告4篇,涉及邮政快递、河道管护、农资产品等领域,得到了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 府的充分肯定,促进有关部门预警防范、堵漏建制,有效推动社会治理。
三是护航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65人。在全县三个产业园区挂牌设立检察服务联络点,打造与企业零距离接触环境,持续提升涉企检察服务水平, 办结企业诉求、提供法律服务120余件次,不断在服务与监督中 “安商暖企”。
二、坚定不移强化法律监督,业务建设质效更优
一是刑事诉讼监督迈出新步伐。持续加强刑事侦查监督,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8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35件;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及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116份,纠正漏捕漏诉29人;开展烟草行政执法专项 监督活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件;加强审判监督,提出抗诉5件;持续加强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13 件;对鄱阳县看守所开展常规巡回检察1次;对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 正检察3次。
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实现新突破。共受理民事行政案件9件,其中民事生效裁判监督2件,民事审判违法监督1件,办理民事 执行监督20件,促成多次申诉的当事人陈某息诉调解;加大对 虚假诉讼的监督打击力度,对吴某借款纠纷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案成功改判;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46件,帮助45名农民工成功追回劳动报酬59万余元;办理行政监督案件12件,促 使有关职能部门完善制度机制,严格规范执法;办理行刑反向衔 接案件78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78份,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三是公益诉讼检察展现新作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 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0件。落实党中央长江“十年禁 渔”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处鄱湖之滨的区位优势,与鄱阳 县检察院联合打造双“检”合壁检察文化品牌,实现守护鄱阳湖 1+1>2 的倍增效应,该文化品牌被省检察院推广;办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案件13件,立足“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白鹤之乡”;办理鄱阳湖流域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8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要求41名非法捕捞人员赔偿生态修复费共计846.8万余元,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对朱某某等1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 告人承担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273万元,该案入选省检察院及最 高检典型案例。与县鄱阳湖湿地保护中心等单位联合增殖放流鱼 苗200万尾。
三、坚定不移增进民生福祉,检察为民温度更暖
一是用心用情守护未成年人成长。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起诉36人。对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不批 准逮捕40人,附条件不起诉19人,相对不起诉12人;加强监 护缺失监督,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5人次,制发督促监 护令7份;依法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1件,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联合县纪委监委、县教体局等有关部门召开强制报告制度联 席会议,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见效;联合县公安局对全县110家旅馆业主集中宣讲强制报告制度,同时严格 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 罪源头预防工作;出台《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对50名临界预防对象开展了预防帮教工作,其中23名临界预防对象“零障碍”重返校园或回归社会;法治副校长深 入校园开展法治宣讲35场,覆盖师生1万余人。
二是用心用情构建矛盾化解机制。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成立“枫调余顺”矛盾化解室,搭建“检察官+调解员+N”办案 模型,多次联合开展矛盾调解、普法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我 院连续三年保持零“案-访比”。2023 年以来,该矛盾调解室化 解矛盾42件,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600多万元;将调解员、专业人员纳入听证员人才库,通过听证实质性化解矛盾72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93件,发放救助金77.56万元。该经验做法被江西检察、江西改革公众号予以推广。1案例入选全省检察听证工作典型案例。
三是用心用情办好检察为民实事。守护群众“舌尖”安全, 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定期对县城、乡镇辖 区内的餐饮店、药店、学生营养餐配送企业进行走访调查,向9个相关行政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守护群众“颜值”安全,联 合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加强涉医疗美容“行刑”案件办理工作意见》,打击医疗美容虚假宣传、非法行医、制假售假等行业乱象,起诉7件10人(已判决5件8人),涉案金额达745万元,1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守护群众“耕地”安全,找准耕地保护切入点,全面践行“公益 诉讼江西行”耕地保护主题等活动,切实解决好公益损害突出问题,1 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护航粮食安全典型案例,出台《关于加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打造“白色污染”治理检察品牌,该品牌先后被检察日报头版头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报道。
四、坚定不移提升履职能力,队伍建设举措更实
一是全力筑牢政治忠诚。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落 实“第一议题”,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定期向县委、县委政法委及市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26次。紧扣“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强化党建引领,开展“党建引领·检察履职向前一步”“党建引领·共护 鄱湖”等主题活动12次,深化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等主题,组织党员开展思想破冰大讨论,以深度思想交流碰撞出发展动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全力以赴比学赶超。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全力推进办公大楼修缮提升,办公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信息化应用得到明显加强;着力提升队伍素能,坚持“走出去、开眼界”,赴赣州等地观摩学习12次,选派业务骨干到上级检察机关跟班学习3人次;坚持“补短板、固根本”,组建“青出余蓝”青年干警理论学习小组,积极开展“余检大讲堂”“理论研究年会”等活动10余次,助推年轻干警成长,涌现出全省检察业务标兵2名;坚持“树典型、激活力”,组织开展“检察之星”评选等活动,选树先进典型5名,大力营造争先创优浓厚氛围,激发干警“内生动力”。信息工作首次进入全省检察机关前15名,1篇调研 文章在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获得二等奖,130篇宣传稿件被 省级以上媒体采用,同比上升150%。
三是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邀请驻院纪检组派员列席党组会23次,定期召开全面从严治党 会商会2次,全力支持驻院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组织开展 警示教育3次,定期通报典型问题,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强 化司法规范化建设,评查各类案件117件,发出书面流程监控33件,口头监控2件;持续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情况130件,同比上升217.1%,让“逢问必录”成为行动自觉;扎实开展作风建设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加大对退休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力度,持续转作风树形象,不断巩固和提升主题教育学习成果;主动认领市委巡察反馈问题,制定相关整改措施145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细落实。
五、坚定不移接受监督制约,检察权运行更准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 作,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2次,组织召开省市县人大代 表座谈会1次;建立“余干县人民检察院驻余干县人大代表之家检察工作室”,在乡镇(街道)层面,建立“驻人大代表联络站检察工作室”,面对面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公开听证等活动351人次。
二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深化检务公开,常态化 发布办案数据、典型案例等,公众号发布信息387条,官网发布 信息487条,发布案件信息1564件,召开新闻发布会1场,举 办检察开放日活动2场,邀请群众参加活动245人次,邀请人民 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监督办案72件次。
三是依法接受履职制约和保障律师权利。强化与纪委监委等 部门的配合制约,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与县纪委监委凝聚惩治腐 败合力,努力营造反腐败浓厚氛围;与县法院建立工作交流会商 机制;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办理的 疑难复杂案件;联合县司法局开展“律师-检察官”履职情况、专业素养等方面的互督互评;常态化开展检律会商,优化律师阅 卷等服务,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各位代表,我们深切地感受到,过去一年,余干检察事业迈 出的每一个发展步伐,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的科学指引,依靠的是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县人大 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得益于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热忱关心和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余干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院检察工作与新时代党和人民的更高 要求相比,还有一些不足和差距:一是更新司法理念还需持续发力;二是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精准性还不够强;三是检察 监督办案质量、效果仍须提升;四是干警的素质能力还存在短板。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盯不放、认真研究解决。
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我院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对政法工作的批示精神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习 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坚决落实县委和市检 察院工作部署,求真务实、担当实干、能动履职,持续推动检 察工作提质效、创精品、树品牌,为建设开明开放美丽幸福现 代化余干,打造南昌都市圈重要特色县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一是更大力度筑牢政治忠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 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开展政治轮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确保学深悟透、入脑入心、指导实践;抓 实党建+业务建设,提升党支部的战斗力,提高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成为 我们不变的政治底色。
二是更大力度服务发展大局。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 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深入开展“大抓落实年”活动,紧扣中心大局能动履职,助力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全力落实“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助力推进 乡村振兴;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促进社会治理。
三是更大力度强化法律监督。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 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持续深化、巩固完善“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格局,坚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健全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机制,聚焦维护司法公正,以更高质效强化法律监督。
四是更大力度践行为民宗旨。推出更多惠民生、暖民心的检 察举措,提升公众安全感满意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着力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加大对老年人、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支持起诉力度;倾情守护未成年人成长;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五是更大力度实现管党治检。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纵深推 进全面从严治检,坚决完成市委巡察反馈整改意见,做实巡察整 改的“后半篇文章”。一体推进检察机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从严惩治不放松,织密制度“笼子”,深化正反两方面教育,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全面开展“大抓作风年”,常态长效纠“四风”、树新风,让求真务实、担当实干成为检察人员的鲜明履职特征。 各位代表,使命催人奋进,蓝图重在落实!新的一年,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检察 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为重点,坚定信心、奋发有 为,以检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余干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及案例介绍
一、用语说明
1.轻罪治理:近年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社会治 安形势持续向好。为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探索通过依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界限,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行刑衔接、多方参与的矛盾化解联动机制,推动构建轻轻重重、轻重有序的犯罪治理体系。
2.“检察建议+调研报告” :指省检察院探索推广的办案新模 式,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具体问题靶向施治的同时,针对办案中 反映出的普遍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调研,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呈送专项调研报告,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参谋,服务当地人大监督,助推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最高检对该办案模式予以充分肯定,省人大常委会在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予以明确。
3. “案-访比” :分为院“案-访比”和检察官“案-访比”。院“案-访比”是指一段时期内某检察院办案产生的信访数与该院受理的案件数之间的比值,检察官“案-访比”是指一段时期内某检察官办案产生的信访数与该检察官办理的案件数之间的比值。“案-访比”可以反映出检察院和检察官的办案质效和群众满意度,“案-访比”越低,办案质效越好,群众满意度越高。
4.巡回检察: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调整充实和整合力量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灵活确定监督重点,对辖区内的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全面实行巡回检察。
5.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与他人恶 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 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等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指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 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办案协作等工作机制,形成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合力。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7.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罪错未成年人一般涵盖三类人 群,一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却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三是有严重不良行为可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是指通过训诫教育、亲职教育等多种方式,对上述具有较高犯罪危险性的未成年人,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和帮教监督,以减少未成年人涉罪风险。
8.检察听证: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存在较大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是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提高检察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探索开展简易听证、上门听证,简化公开听证程序,将听证会搬到年老体弱、居住偏远的案件当事人“家门口”。
9.司法救助:指国家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 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解决生活急迫困难而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10.“公益诉讼江西行” :从 2022 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在全省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并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2023 年活动主题为“守住耕地红线”,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改变耕地性质和用途、非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和污染耕地等违法行为,通过依法开展专题调研、代表视察、案件旁听等方式,推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耕 地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督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涉及耕地违法行为,守护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11.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简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 见》: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28号,以下简称《意见》)。党中央专门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印发《意见》,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意见》共19条,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等五个方面,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 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12月,省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 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有关案事例介绍
1.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入选全省禁毒检察工作典型案例):2021年3月至10月,沈某某多次向屈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某等人。2021年9月,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周某某购买毒品后,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余某某等人。2021年8月至9月,余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多次容留他人在车内吸食毒品。2021年10月,宋某某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甲基苯丙胺,联系屈某某购买毒品,并从中牟利100元。我院以屈某某、沈某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先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上述判决均已生效。【典型意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链条式打击毒品犯罪,通过毒资去向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查明购毒者的毒品用途,核实是否购毒者吸食、帮人代买有无加价或容留他人共吸情形,从而打击下游加价贩卖 毒品犯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犯罪。
2.张某某、朱某某等 13 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 益诉讼案(入选省检察院及最高检典型案例):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张某某等人在鄱阳湖禁捕水域,使用禁捕工具“地笼”、禁用工具“丝网”等捕获渔获物价值45万余元,朱某某等人为非法捕捞提供安全保障。2023年3月,我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张某某等人连带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及生态环境修复费273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5月,余干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判处朱某某、张某某等13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为彻底整治“捕一运一销”违法利益链条,我院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查堵监管漏洞,促进源头治理。【典型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检察机关聚焦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的长江十年禁渔不力问题线索,综合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铲除“捕-运-销”+“保护伞”的非法捕捞利益链条,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同时,检察机关以点带面,通过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查堵监管漏洞,促进源头治理。
3.吉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检察听证案(入选全省检 察听证工作典型案例):2020年2月,余干县新冠疫情较为严重,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药业公司)找到北京某公司负责人吉某某,双方以90万元的价格签订口罩机销售合同,约定应具有产品标识;吉某某通过互联网辗转联系到湖南某公司,双方以47万元的价格签订口罩机销售合同,但未约定应具有产品标识。某药业公司向吉某某支付全部货款后,陆续收到由湖南某公司直接发送的口罩生产设备,经组装调试、重新发送新设备后仍不能正常生产。3月25日,某药业公司因与吉某某协商退款未果,遂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4月9日,县市场监督管 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设备属于非自动化生产线、产能水平低、设备无品牌、无标牌等资料,为不合格产品。2020年5月7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犯罪线索移送余干县公安局,余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22年7月14日将本案移送起诉。经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明吉某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同年10月,拟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典型意义】一是因“案”制宜选任听证员,提升矛化解质效。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着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检察机关着眼于解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纷争,邀请熟悉企业经营、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听证员参加听证,充分发挥听证员中立地位和自身职业优势,合力向当事人阐述“三无”产品与伪劣产品在刑法意义上的区分,同时有针对 性地开展释法理、讲情理,用“公开听证+专业释疑”,促进双方矛盾化解,达成赔偿协议。二是听证员全程实质化参与,深化检察履职“全过程民主”。检察机关邀请听证员全链条参与司法活动,通过在听证前参与调解、公开听证时充分提问、听证会后持续跟进等方式保障听证员“听准”“听透”,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增强检察公信力和人民群众认可度,更好地为人民司法、让人民评判,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4.何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妨害药品管理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消费维权典型案例):2022年9月,何某某、何某华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两人商议,决定合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医美产品,由何某某订购制作假冒水光需要的原液底料、原液底料标签等原材料,并雇请他人组装后,由何某华销售。另外何某某还购买了假冒伪劣的医美产品,由何某华负责销售。余干县公安局了扣押何某某仓库中的“BOTOX”(保妥适)肉毒素2盒(1盒1支),经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扣押的肉毒素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2023 年 3 月 10 日,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罚金 40.15 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一是对于发生在新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掌握公安办案动态,对疑难复杂案件第一时间主动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二是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的专业优势,使案件能快速准确审结。充分利用特邀检察官助理的专业能力,通过听取特邀检察官助理的意见,提升检察工作的专业水平。三是在办案过程中,积极能动履职,自觉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进诉源治理。非法医疗美容产品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对案件中反映出的行业管理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5.督促整治废弃农膜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全省检察机 关“全力配合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助力耕地保护护航粮食安全”典型案例):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主题活动和省检察院“助力耕地保护 护航粮食安全”专项活动。2023年5月,我院对县辖区乡镇农用薄膜使用及回收现状进行了走访调查中发现瑞洪镇等近十个乡镇的耕地及田间地头存在大量的废旧农薄未回收处理。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方安的通知(赣农字【2021】43号通知》等规定。我院进行了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对废弃农膜污染问题发表了意见,对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内容予以肯定支持。听证会后,我院向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发送了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瑞洪镇等乡镇耕地及田地间废弃的农用薄膜及时进行清理,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不使用不合格的农膜,探索有偿回收,构建废旧农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乡镇单位对废弃农用薄膜现场进行检查、清理回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县乡成立了回收网点,组织专职人员负责后期监督管理,并探索由政府出资补贴、有偿回收,确保废弃农膜能得到及时清理回收,全县共回收废弃农用薄膜达 6000余公斤。针对农膜污染容易发生反弹的情况,我院与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联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饶市余干生态环境局联合出台了《发挥检察职能 加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并将余干县废弃农膜污染情况形成专门的调研报告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获得县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与支持,将废弃农用薄膜回收补贴费用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将废弃农膜回收工作,列入乡镇人居环境整治考核细则,从面进一步推动建立了废弃农膜回收再利用体系,形成废弃农膜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典型意义】农用薄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但因使用后废弃膜回收不力,被随意丢弃,造成耕地土壤污染,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在发现农膜污染问题后,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推动农膜回收、再利用规范化,建立科学合理的回收再利用体系,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 益和谐统一,从源头上保护耕地资源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助力 乡村振兴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