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关键词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图片新闻
余干县院首例自洗钱案提起公诉
时间:2024-01-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回顾】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其刑满释放后仍重操旧业,自2023年上半年以来,多次贩卖冰毒和麻古给他人,并使用朋友赵某某的微信、支付宝等账号接收毒资后又转移至女友刘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内,后提现至女友刘某某的银行卡进行取现4万余元。

图片源于网络

【办案过程】本院以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作出逮捕决定,近日又以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并数罪并罚,等待熊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提醒】20213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明确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并与上游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知识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自洗钱”是洗钱犯罪的一种类型,就是犯罪人员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自行参与实施的洗钱犯罪行为。


 
本院简介
代表委员联络
检务公开
青少年维权
检察长信箱
在线咨询
专题专栏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余干县长安西路26号  邮编:335100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