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 麻黄碱 引导侦查 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旺与张某光共谋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后曹某旺联系涂某才,让其负责在余干县寻找生产麻黄碱的场地及人员。2023年6月,曹某旺、张某光、涂某才等人购买生产主料及其他原材料和设备,在余干县某镇一废弃养猪场生产麻黄碱。因技术问题导致未生产出麻黄碱。曹某旺、张某光、涂某才寻找新的生产场地,并另聘用技术人员刘某美生产麻黄碱。2024年1月20日凌晨,侦查机关抓获曹某旺、张某光、涂某才等14人,其中在该窝点现场抓获刘某美及工人施某辉等五人,并缴获28盆共327.4千克疑似麻黄碱的固液混合物以及制毒设备、制毒废水废物。经鉴定,所扣押固液混合物均检测出麻黄碱成分,含量从11.36%至78.75%不等,涉案制毒物品麻黄碱净含量为143.07千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6月27日,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某旺、张某光、涂某才等14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12月26日,法院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曹某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张某光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涂某才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曹某旺、张某光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3月19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依法提前介入,全面引导侦查取证。鉴于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疑难复杂,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认定该制毒窝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二)针对废物处置,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联合相关单位到案发现场查看,发现曹某旺等人生产麻黄碱过程中产生的约16.5吨废水废物仍存放在现场多个塑料桶中,如不正确处置将污染土壤环境。为专业化处置该批废水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废水废物进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并作出处置预算。经评估,该批废水处置费用预算为156750元。检察机关遂对曹某旺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人连带承担废水处置民事责任,经审判得到确认,处置费用已追缴到位。
(三)参与源头治理,预防犯罪行为发生。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对历年来办理的生产制毒物品、制造毒品犯罪案件进行梳理,积极参与党委、政府的禁毒工作部署,联合乡镇政府对废弃的养猪场、养鸡场等偏僻场地进行排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充分利用法治进乡村、法治进校园等方式,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毒品犯罪意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强化全链条治理思维,实现打击犯罪、保护生态与源头预防的有机统一。高度重视制毒活动对环境的潜在危害,通过专业评估处置成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制毒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推动开展涉毒问题专项排查,加强禁毒宣传,增强群众识毒、防毒意识,构建“排查-宣传-防控”立体网络,推动形成禁毒综合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