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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酒后骑摩托车没事?
时间:2023-03-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酒后骑摩托车没事?

别抱侥幸心理了!


一、案情回放

2022年12月12日晚,张某某和朋友在余干县玉亭镇一饭店吃晚饭并饮酒。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余干县玉亭大道被执勤交警查获,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92mg/100ml。


二、案件处理


检察院认为

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应予从重处罚;同时,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


法院判决

法院以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对其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


三、检察官说法

现在很多人知道喝酒不开车,但很多人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没有关系,其实摩托车或者超标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酒后驾驶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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