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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法治意识淡薄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行为人认为上游违法犯罪活动与出借、出租两卡行为无关,将银行卡或电话卡出租、出借给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殊不知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回放】
2021年11月,何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过账,出借了一个月按照约定获利300元,银行卡涉案金额53万余元,涉及诈骗案件两起。
【检察院认为】
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第一款,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判决】
法院以被告人何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提醒】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等出借、出租给他人,避免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人”,请大家合理、合法使用银行卡,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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