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他身强力壮,却飞檐走壁谋取不义之财
他正值壮年,却不思进取屡次鼠盗狗窃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初,徐某(26岁)来到其女友家中(位于某居民楼六层)时由于身上没钱,于是产生偷盗的想法。徐某遂从该房间窗户口爬出,再沿着房屋外延一路攀爬至临近的房间窗户处,从该打开的窗户进入空无一人的某被害人家中,在被害人家中的抽屉内偷得一条项链、一条手链、一枚戒指,还从桌上皮包内偷得现金2600元。盗窃成功后,徐某大摇大摆地打开房间大门离开此处。一周后,徐某被抓获归案。经查,徐某此前有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前科记录。后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徐某提起公诉,余干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期徒刑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也要取之有道
囹圄之灾,就是法相威仪
铁窗含泪,唯望真心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