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这本应是一个改过自新的青年吴某,却因好逸恶劳、不思进取,再次走上犯罪歧途。
几年前,吴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5年10月他终于刑满释放,但他并未吸取教训、从事正当职业谋生,反而心怀侥幸,重操旧业。这一次,他将目光投向了城郊处某高档别墅区。
经过多次踩点,他摸清了业主们常年在外的生活习惯和安保死角,不分白天黑夜多次潜入别墅区,以翻墙、翻窗等方式进入多户业主家中实施盗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通过监控比对、物证提取等手段迅速锁定其身份,将其抓获归案。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吴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1.对于有前科的人员:
刑法给每一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但绝不是可以无限挥霍的“通行证”。出狱后不从事正当职业、不踏实劳动,反而想着重操旧业“捞快钱”,必将受到更严重的处罚。累犯从重、不得假释——这是法律的明确态度,也是对自己人生的最不负责任的选择。
2.对于广大群众:
不义之财不可取,劳动致富最心安。 守法和犯法往往就在一念之间,一时的贪念不仅毁掉自己,也会伤害家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对于屡教不改、多次入户盗窃的累犯,司法机关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3.对于社区居民:
切勿将贵重物品长期存放于家中无人看管的角落,应使用保险柜等安全设施妥善保管,也应定期清点家中物品;长时间外出时,建议委托亲友或物业定期照看房屋,避免呈现明显的“无人状态”;考虑安装智能监控、门磁报警器等技防设备,提升住宅安防水平;邻里之间守望相助,发现可疑人员及异常情况及时报警。
版权所有: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余干县长安西路26号 邮编:335100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