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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
2024年5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未销售任何产品的情况下,经熟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徐某某,为偿还他人欠款和获取生活来源,便在微信中多次发布经销产品信息,营造出生意发展良好的假象。取得徐某某信任后,刘某某就以资金周转的名义向徐某某借款,并许诺将会支付高额利息。经查,2024年5月至7月间,刘某某从徐某某处借款169万余元,全部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和其本人的日常生活开支。面对徐某某催收钱款时,刘某某伪造电子回单谎称已经归还部分钱款。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刘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检察官提醒 ·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不法分子常利用群众急于创收、贪图高额回报的心理实施诈骗,请大家务必时刻紧绷防范之弦,高度警惕各类高额利息、超高回报投资诱惑,凡是自称零风险、高收益、保本保息的都是诈骗陷阱。同时,在民间资金往来、私人借贷交易中,切勿仅凭熟人关系、网络虚假表象轻易出借资金。务必认真核实对方真实经营状况、借款实际用途,全程留存完整交易凭证,坚守“高收益必伴随高风险”的认知底线,坚决远离各类虚假借贷、投资骗局,切实守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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