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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时间:2021-01-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讯(记者胡文星 通讯员刘荣松)近日,江西省检察院、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9部门,联合修订并印发实施《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办法》所指的赔偿权利人为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

  《办法》明确,在资金使用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筹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磋商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资金分配要求支付给相应的市、县(市、区)政府,用于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相关工作。无法修复的,可由生态环境损害地政府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办法》要求,资金使用须严格按照申请、审核、拨付、监管、报备等程序进行。资金使用单位应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依法公开。

 
[责任编辑:郭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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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时间:2021-01-31  作者: 

 正义网讯(记者胡文星 通讯员刘荣松)近日,江西省检察院、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9部门,联合修订并印发实施《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办法》所指的赔偿权利人为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

  《办法》明确,在资金使用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筹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磋商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资金分配要求支付给相应的市、县(市、区)政府,用于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相关工作。无法修复的,可由生态环境损害地政府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办法》要求,资金使用须严格按照申请、审核、拨付、监管、报备等程序进行。资金使用单位应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依法公开。

 
[责任编辑:郭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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