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1、案件范围包括:(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4)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2、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3、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条件:
(1)属于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应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2)属于本院管辖;
(3)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是受申诉人委托代理行使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
(4)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事实叙述清楚、申诉理由及请求明确,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支持;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