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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猥亵儿童案
时间:2018-07-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六一儿童节,恰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26周年纪念日。昨天,常州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六一儿童节,恰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26周年纪念日。昨天,常州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威慑一切不法侵害,切实担当青少年权益守护天使 

  常报全媒体讯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26周年纪念日,同时也是我省颁布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正式施行的日子。

  昨天,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守护天使》——全市法院未成年权益司法保护主题活动,向社会公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10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儿童性侵、校园暴力、人身侵害等多个类别,同时有涉及对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权保护的案件。市中院有关人士称,希望通过这项活动威慑一切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履行好青少年保障者、教育者、守护者的神圣使

案例一:黄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女)案发前是金坛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被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

  法院判决

  金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黄某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官点评

  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二:林某强奸幼女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小李(化名,2002年生)是被告人林某哥哥的继女。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林某将小李带至某公园附近的一片树林中,强行脱下小李的裤子,与小李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下小李的裸照。2016年,林某又先后两次将被害人小李带至上述地点,强行与小李发生性关系。

  法院判决

  溧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法官点评

本案属于家庭内部成员利用教养关系对儿童实施的性侵害,属于从严打击的情形。这类性侵害往往有以下特点:第一,存在较大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本案中,李某冲第一次实施强奸到案发长达3年之久,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林某是小李的亲属,小李及其父母亲对林某比较信任。而小李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使其遇到侵害也不敢告诉家长。第二,摧残受害人身心。本案中,小李遭到不发侵害后,精神曾一度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在家晚上不敢睡觉,去学校不愿与男生接触,看到与林某年龄相仿的老师也会害怕,更无法与陌生人相处,不愿意上学,不愿意出门。此外,因此类性侵害发生在家庭成员间,有悖人伦纲常,更易从其他方面对儿童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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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猥亵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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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儿童节,恰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26周年纪念日。昨天,常州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六一儿童节,恰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26周年纪念日。昨天,常州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威慑一切不法侵害,切实担当青少年权益守护天使 

  常报全媒体讯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26周年纪念日,同时也是我省颁布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正式施行的日子。

  昨天,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守护天使》——全市法院未成年权益司法保护主题活动,向社会公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10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儿童性侵、校园暴力、人身侵害等多个类别,同时有涉及对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权保护的案件。市中院有关人士称,希望通过这项活动威慑一切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履行好青少年保障者、教育者、守护者的神圣使

案例一:黄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女)案发前是金坛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被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

  法院判决

  金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黄某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官点评

  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二:林某强奸幼女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小李(化名,2002年生)是被告人林某哥哥的继女。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林某将小李带至某公园附近的一片树林中,强行脱下小李的裤子,与小李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下小李的裸照。2016年,林某又先后两次将被害人小李带至上述地点,强行与小李发生性关系。

  法院判决

  溧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法官点评

本案属于家庭内部成员利用教养关系对儿童实施的性侵害,属于从严打击的情形。这类性侵害往往有以下特点:第一,存在较大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本案中,李某冲第一次实施强奸到案发长达3年之久,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林某是小李的亲属,小李及其父母亲对林某比较信任。而小李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使其遇到侵害也不敢告诉家长。第二,摧残受害人身心。本案中,小李遭到不发侵害后,精神曾一度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在家晚上不敢睡觉,去学校不愿与男生接触,看到与林某年龄相仿的老师也会害怕,更无法与陌生人相处,不愿意上学,不愿意出门。此外,因此类性侵害发生在家庭成员间,有悖人伦纲常,更易从其他方面对儿童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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