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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6年3月2日在余干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姚弋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5年主要工作
2025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及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为抓手,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扎实推进“三个管理”,做实“三个善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为“十四五”圆满收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全年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969件,入选上级院典型案例3件,16个集体和个人获上级院表彰奖励。
一、坚持服务中心大局,以更实履职护航余干发展
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全县发展大局中思考谋划,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中全面履职。
坚决维护安全稳定。全年共批准逮捕514人,提起公诉1043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严”的震慑,依法批准逮捕35人,起诉55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态度,起诉49人,办理的曹某旺等14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入选全省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在省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讲述办案故事。严厉惩治腐败犯罪,密切监检衔接,受理职务犯罪案件13件13人,起诉10件10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不批准逮捕177人,不起诉181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961名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采纳率99.89%。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巩固金融安全屏障,对涉众型金融犯罪保持高压态势,起诉非法集资类犯罪13人,其中李某某集资诈骗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全力协同县处非办化解矛盾。落实市委“茁壮计划”工作部署,建成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及线上法治宣传平台。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助力挂点的号咀村、大屋村乡村振兴事业发展,提供帮扶资金8万元。为部分学校提供8万元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宣传。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持续深化“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模式,针对已办的医疗美容案件、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案件等暴露出的问题,研判成因,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撰写专题调研报告,获县委书记胡斌批示肯定。
全力护航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起诉合同诈骗、串通投标、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47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起诉侵犯商标等犯罪8人。开展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上报趋利性执法线索4件并监督纠正,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院领导在三大园区值班制,常态化零距离服务企业,开展检察官“入企走访连心”活动,提供咨询、服务30余次,妥善处理企业诉求。深化“检侨协作”工作措施,依法保障侨资企业和侨胞侨眷合法权益。
二、坚持做实检护民生,以更暖服务回应民需民盼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将群众呼声和满意作为第一信号、第一标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牢牢守护群众身边安全。深入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督促查处销售“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7件,规范经营主体42家,守护群众“舌尖”“用药”安全;依法从严打击涉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起诉366人,守护群众“钱袋子”安全;依法从严打击涉医疗美容类犯罪,起诉36人,守护群众“美容”安全,办理的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入选省检察院“检护民生”典型案例;依托与人社、总工会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帮助23名农民工成功追回欠薪33万余元,守护群众“血汗钱”安全。
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持续强化“枫”调“余”顺矛盾化解室品牌创建,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落实“暖春·检察为民”工作法,共化解各类矛盾53件;对96件群众来信来访,均做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实体性答复;对106件案件组织公开听证,既解“法结”又化“心结”,精准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筑牢基层和谐稳定防线,连续五年“零案访比”。对内优化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向56名涉案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8万元;对外深化“司法救助+矛盾化解”机制,联合民政等部门参与矛盾化解,实现权益保护与纠纷调处的有机统一。办理的涂某某等人司法救助案,与市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将其列为“春蕾计划”助学帮扶对象并减免学费。
用心呵护未成年人成长。聚焦市委“茁壮计划”,持续打造“余心鹤儛”未检品牌,对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起诉30人,情节轻微的,不起诉14人。构建“线上+线下”法治宣讲双轨模式,利用法治宣讲直播间,组织“蓼子花法治宣讲团”成员,向全县中小学校开展直播与录播课10节,覆盖师生7000余人次;选派37名法治副校长深入学校开展“防性侵”“防毒品”等法治课70余次,利用建成的法治教育基地,每周常态化开展法治教育,共有12批次500余名学生接受法治教育,此项工作获原省委政法委书记罗小云肯定。县域内审查起诉的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20.7%,涉未成年人“两卡”犯罪从2022年的24件38人降至2025年的4件5人,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成功帮教9名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和学校。“余心鹤儛”未检品牌建设工作报告,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吴军攀的批示肯定。
三、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以更优质效维护司法公正
始终聚焦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面协调推动“四大检察”工作。
刑事检察监督更为精准有力。就累犯取保候审、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查扣冻等深层次问题开展监督,共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64份,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2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依法提出抗诉4件,3件已获市中院改判;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监督纠正不当“减假暂”2人次,针对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财产刑执行不当等问题,向法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7件被采纳;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监督及巡回检察,发现并监督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35个。
民事行政检察实现稳步突破。受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49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改变率100%。对民事审判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0件。深入开展涉民事终本执行程序专项监督,针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4件,协同破解“执行难”问题。为保护农民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支持起诉23件。受理各类行政检察案件163件。加强对行政裁判结果和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提出监督意见4件。依法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出检察建议4件。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53件,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发出检察意见43件。
公益诉讼检察展现积极作为。持续以“益护鹤园”品牌为引领,与南昌县、进贤县等周边检察院会签跨区协作文件,聚焦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在康山候鸟自然保护区设立“白鹤洲检察工作室”,聚焦“4+10”领域,依托“河湖长+检察长”等机制,全年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2件,办理的督促保护江豚生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八厅典型案例。结合“清网护鸟”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候鸟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向鄱阳湖周边乡镇发出检察建议8件;起诉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资源犯罪41人,督促缴纳生态修复金30余万元,开展“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专项监督活动,推动全县新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172处,在候鸟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深入开展“守护文化瑰宝”公益诉讼江西行专项活动,守护余干地方历史文化根脉,制发检察建议8件,磋商1件,督促落实文物修缮资金170余万元。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以更硬作风锻造检察铁军
坚持系统观念,持续推进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根基不断巩固。
持续强化政治建设。牢牢把握政治属性是检察机关的第一属性,以党的政治建设巩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向县委及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重大案件16件。
持续激励担当实干。搭建“业务练兵+案例研讨+专家授课”培训平台,常态化开展类案研讨;每月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等办案质效进行分析研判,着力提升检察人员应对复杂案件和新型犯罪的履职能力;实施结对带教“青蓝计划”,确定4名首批高阶段检察官助理,不断提升检察官助理履职水平;组织干警参加各项业务竞赛,助力快速成长,8名干警在上级院组织的业务竞赛中取得佳绩。
持续从严治党治检。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邀请驻院纪检监察组开展廉政授课2次,联合驻院纪检监察组对干警开展集体廉政谈话2次,从严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干警廉洁意识持续提升。严格落实“三个规定”要求,全年填报106件。筑牢廉洁司法防线,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和政治家访活动,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实现监督全覆盖。开展违规吃喝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持续接受人民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各项监督,向县人大常委会呈送专题调研报告2份,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三年来“公益诉讼江西行”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邀请代表委员参与案件评查、巡回检察、法律文书宣告送达等活动100余次,向人大代表推送检察动态60余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群众70人,参与检察听证;常态化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公开程序性信息2802条,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和网络舆论监督;定期开展检律会商和互督互评,在履职中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院各项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离不开各位领导、代表、委员、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存在问题和不足:一是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仍需走深走实;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举措精准度与实效性仍需提升;三是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四是创新创优有待加强;五是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建设仍需加强。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解决。
2026年工作安排
2026年,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坚决落实县委和上级院工作部署,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锚定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和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全力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守护民生,为加快打造南昌都市圈重要特色县步伐,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余干篇章提供更加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筑牢政治忠诚,在“筑根基、强引领”上旗帜鲜明。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巩固主题教育成果,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常态化开展政治轮训与理论武装,传承江西红色法治基因,用好特色检察文化载体,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二是维护安全稳定,在“防风险、保平安”上履职尽责。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各类犯罪,依法妥善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协同推进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动检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助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切实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三是服务中心大局,在“促发展、护民生”上担当作为。主动对标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等重点,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持续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做实司法救助、支持起诉等工作,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践行司法为民。
四是提升监督质效,在“强业务、树品牌”上持续攻坚。优化“四大检察”业务结构比,着力补齐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短板,提升监督案件占比与刚性。健全典型案例培育机制,推动办案与研究融合。推动“余心鹤儛”未检品牌向预防帮教一体化深度拓展,扩大受众面;“益护鹤园”公益诉讼品牌深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在鄱阳湖生态保护中发挥更大作用;“枫”调“余”顺矛盾化解室融入更多基层治理网格,提升前端化解效能。
五是建强检察队伍,在“提素能、严作风”上精准发力。实施精准化素能提升工程,分层分类开展实训练兵,增强干警专业履职能力。优化人才梯队建设,持续落实青年干警培养“青蓝计划”。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扎实推进纪律教育、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严格落实“三个规定”,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一体推进“三个管理”,健全严管厚爱体系,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前路迢迢,阔步而行,今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一年。我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落实本次会议要求,以“起跑就是冲刺”的姿态,凝心聚力、开拓进取,奋力谱写余干检察事业新篇章,为全县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检察贡献。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及案例介绍
一、用语说明
1.“三个善于”:2023年3月17日,全国检察机关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针对不断提升队伍素能,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明确提出,要着力培养、提高检察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
2.“一取消,三不再”“三个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2024年10月最高检党组下决心取消一切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的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部署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一取消三不再”不是不要数据,更不是不抓管理,而是要持续优化检察管理,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贯通推进“三个管理”,更好保障高质效办案。
3.“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指省检察院探索推广的办案新模式,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具体问题靶向施治的同时,针对办案中反映出的普遍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调研,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呈送专项调研报告,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参谋,服务当地人大监督,助推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最高检对该办案模式予以充分肯定,省人大常委会在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予以明确。
4.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指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5.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指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办案协作等工作机制,形成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合力。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6.巡回检察: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调整充实和整合力量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灵活确定监督重点,对辖区内的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全面实行巡回检察。
7.检察听证: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存在较大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是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提高检察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探索开展简易听证、上门听证,简化公开听证程序,将听证会搬到年老体弱、居住偏远的案件当事人“家门口”。
8.司法救助:指国家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解决生活急迫困难而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9.“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2022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为推动《决定》全面、有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自2022年起,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2024年的活动主题为“守牢生态安全底线”。2025年的活动主题为“守护文化瑰宝”。
10.“4+10”领域:截至2026年1月,公益诉讼检察法定领域共14个,为4+10格局。4个核心领域(诉讼法明确列举):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10个单行法增设领域: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
11.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简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28 号,以下简称《意见》)。党中央专门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印发《意见》,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意见》共 19 条,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等五个方面,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12 月,省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13.“三个结构比”:2024年6月12日,应勇检察长在第二十五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开幕式上讲话时强调。针对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应勇强调,“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等“三个结构比”,是衡量“四大检察”发展全面性、协调性的重要参考。
14.“暖春·检察为民工作法”:2024年11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暖春·检察为民工作法”品牌建设,该品牌致力于提炼推广检察机关如何做好群众工作的意识、理念和方法,获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上饶实践先进典型、全省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法治化典型事例等初步成效。
二、有关案事例介绍
1.曹某旺等14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2025年6月23日,入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严惩毒品犯罪 筑牢禁毒防线”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人曹某旺与张某光共谋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后曹某旺联系涂某才,让其负责在余干县寻找生产麻黄碱的场地及人员。2023年6月,曹某旺、张某光、涂某才等人购买生产主料及其他原材料和设备,在余干县某镇一废弃养猪场生产麻黄碱。因技术问题导致未生产出麻黄碱。曹某旺、张某光、涂某才寻找新的生产场地,并另聘用技术人员刘某美生产麻黄碱。2024年1月20日凌晨,侦查机关抓获曹某旺、张某光、涂某才等14人,其中在该窝点现场抓获刘某美及工人施某辉等五人,并缴获28盆共327.4千克疑似麻黄碱的固液混合物以及制毒设备、制毒废水废物。经鉴定,所扣押固液混合物均检测出麻黄碱成分,含量从11.36%至78.75%不等,涉案制毒物品麻黄碱净含量为143.07千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2024年6月27日,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某旺、张某光、涂某才等14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12月26日,法院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曹某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张某光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涂某才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曹某旺、张某光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3月19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依法提前介入,全面引导侦查取证。鉴于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疑难复杂,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认定该制毒窝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二)针对废物处置,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联合相关单位到案发现场查看,发现曹某旺等人生产麻黄碱过程中产生的约16.5吨废水废物仍存放在现场多个塑料桶中,如不正确处置将污染土壤环境。为专业化处置该批废水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废水废物进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并作出处置预算。经评估,该批废水处置费用预算为156750元。检察机关遂对曹某旺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人连带承担废水处置民事责任,经审判得到确认,处置费用已追缴到位。(三)参与源头治理,预防犯罪行为发生。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对历年来办理的生产制毒物品、制造毒品犯罪案件进行梳理,积极参与党委、政府的禁毒工作部署,联合乡镇政府对废弃的养猪场、养鸡场等偏僻场地进行排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充分利用法治进乡村、法治进校园等方式,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毒品犯罪意识。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强化全链条治理思维,实现打击犯罪、保护生态与源头预防的有机统一。高度重视制毒活动对环境的潜在危害,通过专业评估处置成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制毒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推动开展涉毒问题专项排查,加强禁毒宣传,增强群众识毒、防毒意识,构建“排查-宣传-防控”立体网络,推动形成禁毒综合治理格局。
2.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2025年1月3日入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护民生”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9年,被告人吴某某注册A公司并购买“贝肌莱”商标,在没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也无生产条件及生产工厂的情况下,吴某某与B公司签订合同,借用B公司名义进行化妆品备案,后又向C公司购买大量化妆品原液并要求使用不同样式的瓶体灌装成裸瓶半成品,再定制不同的包装盒委托给D公司封装成不同的产品对外销售。为赚取高额利润,吴某某找人制作产品海报、拍摄使用方法视频、制作使用方法PPT等文案,将上述用于涂抹的产品宣传成可供注射的医美产品,向美容机构进行销售。经专业机构检测,吴某某销售的贝肌莱纤秀精华液(套盒)、裸瓶原液(棕瓶黑盖)、裸瓶原液(白瓶黑盖)均检验出产品添加了包装盒和备案成分均未标识的咖啡因;贝肌莱美肌精华液和纤秀精华液检测出的成分与包装盒标注的成分不符,未检测出标识的成分;贝肌莱间充质干细胞培养液检验出环索奈德等禁止添加糖皮质激素。经统计,吴某某通过将只能用于涂抹的化妆品宣传成可供注射的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6017210元;未销售金额1158460元。另查明,吴某某还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犯罪事实。2023年11月20日,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提起公诉,2024年1月29日,追加起诉吴某某虚假广告罪。2024年3月4日,余干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十二万五千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侦查阶段 2023年2月2日,余干县公安局在对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发现吴某某销售伪劣医美产品至余干并在余干设立销售培训机构的犯罪线索,遂对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开展侦查。因案情复杂,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邀请市场监管部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一同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与特邀检察官助理提出以下具体工作建议:一是对吴某某化妆品备案并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取证;二是检测扣押的产品是否添加了违禁物质;三是通过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查找消费者印证产品功效;四是对扣押的产品进行分类统计,委托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产品性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多次研讨,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准确定性。添加了违禁物质的认定为伪劣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产品实际成分与包装成分不符、将涂抹的产品宣传成可供注射产品的行为认定构成虚假广告罪;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虚假广告罪并罚,准确、全面的评价吴某某的犯罪性质及危害。二是准确认定违法所得数额。通过将外包装购置合同、裸瓶购置合同、销售记录进行一一核对,将吴某某产品的生产成本予以扣除后对412.5万元予以追缴。法庭审理阶段:庭审中辩护人认为吴某某对贝肌莱干细胞培养液中含有违禁成份并不知情,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此,公诉人根据全案证据答辩指出,吴某某多年从事化妆品行业,熟知化妆品生产规范,将相同的原液灌装成不同的产品出售,在生产过程中规避行政机关的查处,具有放任的故意;被告人无生产条件,委托他人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封装,并自行提供裸瓶原料,其作为委托生产方,应负有产品监管职责,对出厂的产品含有违禁物质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经过释法说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一)准确评价制售伪劣产品的关联行为,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极大的风险隐患。行为人为了攫取利益,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往往还会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评价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以及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行为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所实施的非必然牵连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数罪并罚,从严打击犯罪分子,全面保护消费者。(二)加强检警协作、行刑联动,强化诉前证据固定。化妆品生产流程复杂,专业性强,涉案产品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技术规范需要专业人员加以辨别,而原始证据一旦没有第一时间固定收集,就会影响案件的后续办理。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此类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一同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通过引入“外脑”提前参与诉前侦查活动,准确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更好拓宽检察机关办案思路,提高案件办理质效。(三)积极参与源头治理,延伸检察工作职能。针对当前伪劣产品犯罪网络销售规模化、受众群体特定化的特点,检察机关通过向邮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强化对包裹邮件的检查力度,切断寄递伪劣医美产品的犯罪途径。同时,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健委、妇联等单位,对美容机构进行检查,开展普法宣传,提示消费风险,从源头上减少买假用假市场。
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江豚生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2025年3月19日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厅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长江江豚是长江中现存唯一的鲸豚类动物,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号称“水中大熊猫”,也是水生态的“晴雨表”。目前全国现存江豚总数只有1200余头,而在余干水域常年生活栖息的就有200余头。因倾倒垃圾、违规放牧、航运干扰等人类活动的影响,江豚生境受损严重,给江豚物种保护带来挑战。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3月,最高检将江豚生境受损问题线索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工作提示,要求各地加大线索摸排力度,修复高风险区江豚生态环境。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干县检察院)按照工作提示要求,利用快艇、无人机等对辖区鄱阳湖水域和信江河段开展全面排查。经调查发现,江豚栖息水域存在乱倒垃圾、乱丢禽畜尸体的问题,信江部分水域内存在设置铁丝拦网、船舶航运速度偏快、违规放牧污染水质等情形,严重危害江豚生存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及相关部门“三定方案”,县水利局负责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洪监督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主管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对湿地保护、河道管理及封洲禁牧工作负有监管职责。2024年3月至5月,余干县检察院分别对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及玉亭镇、江埠乡、瑞洪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并于2024年4月至6月分别向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乡镇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水利局恢复河道生态环境,加大对河道环境日常的巡查;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清理河道内丢弃的动物尸体,加强对湿地草洲违规放牧的监管;各乡镇针对性加强对违规放牧、私设拦网、随意倾倒垃圾等的监管。收到检察建议后,各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县水利部门会同属地乡镇政府清除河道内各类垃圾120余吨、禽畜尸体300余只,拆除铁丝网800余米;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属地乡镇政府驱离在湿地草洲违规放牧的牛畜6300余头,督促60余户养牛户签订了封洲禁牧承诺书。为形成江豚保护合力,余干县检察院与鄱阳湖水路运输行政执法中队、鄱阳湖湿地生态保护中心等单位进行座谈沟通。鄱阳湖水路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在瑞洪大桥江豚生活栖息地的上下游设立警示牌,提示过往船只减速慢行,防止船桨打伤江豚;鄱阳湖湿地生态保护中心组建了江豚巡护队,加强对江豚等水生生物的监测和日常巡护工作。同时,与县河长办修订完善了“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细化辖区水域生态环境河段包干管理规定;与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建立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制定《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协作实施办法》;与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建立环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协作机制,努力构建江豚保护大格局。
【典型意义】江豚保护是鄱阳湖水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全面排查影响江豚生存环境问题情况,针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体,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并通过座谈沟通方式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工作职责,协同加强江豚生境保护。结合办案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司法协作,强化检察区域协同,推动形成各司其职、互相衔接、社会参与、共治共享的江豚保护多元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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