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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只需要提供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刷流水”,并帮忙刷脸验证操作,一单就能赚几千元。这样的“好事”迷住了高某,高某为获取好处费,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犯罪分子帮忙转移犯罪所得,涉案金额达97万余元,关联12个被害人诈骗资金达81万余元。

办案过程
犯罪嫌疑人高某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仍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高某被余干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为了赚取蝇头小利而收购、出售、出租自己实名或者他人的银行卡,也不要帮忙转移赃款,即便自己没有直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也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我们应时刻牢记以下“十个凡是”有效避免电信诈骗:
一、凡是说你网购的商品有问题,或者包裹丢失,要为你退款、理赔的一定是诈骗;
二、凡是自称公安、检察、法院、通讯管理局或社保中心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说你涉嫌犯罪,要求把钱转到另一个账户,或索要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的,一定是诈骗;
三、凡是以老师或学生身份通过微信、QQ发来消息向家长索要补课费、培训费、资料费的一定是诈骗;
四、凡是自称网购平台客服说误将您设置成VIP会员,要为你取消会员的一定是诈骗;
五、凡是以军人、消防队员身份联系你提出购买物资需求并告知你此类物品供货商电话的,一定是诈骗;
六、凡是好友在微信、QQ等社交平台上称自己、朋友或亲戚遇到困难向你借钱,又借口种种理由,不和你直接通话的一定是诈骗;
七、凡是在QQ、微信等网络上先与你交友恋爱,后带你投资理财的一定是诈骗;
八、凡是让你刷单、刷信誉赚钱的一定是诈骗;
九、凡是说可以为你办理贷款提升额度,但先让你交手续费、担保费、保证金、解冻费或刷流水的一定是诈骗;
十、凡是微信、QQ上称是自己老板或上级要你转账汇款却不和你通话的一定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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